扬帆新材: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13 20:05:53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4)第2270号
致: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陈王彦桦律师、宁平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14:00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1号扬帆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年11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024年11月27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提前15日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4年12月13日下午14:00,公司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信诚路31号扬帆大厦三楼会议室召开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樊彬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3日9:15-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截至2024年12月6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一)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8名,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9,907,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42.5590%;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计7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28,9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27%。
(二)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表决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结果
1.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1.01审议通过《选举樊彬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943,5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8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91,88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894%。
1.02审议通过《选举樊培仁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924,66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72,95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01%。
1.03审议通过《选举陶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924,7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73,03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09%。
1.04审议通过《选举樊相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00,025,8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874,1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247%。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2.01审议通过《选举苏为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932,5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7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80,8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905%。
2.02审议通过《选举申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924,63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72,91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198%。
2.03审议通过《选举俞唐青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99,924,74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9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73,0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08%。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计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3.01审议通过《选举李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9,929,83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5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78,1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663%。
3.02审议通过《选举何方静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99,925,7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0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 10,774,01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3296%。
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扬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珂 陈王彦桦
宁平
202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