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生物: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3 19:45:14
证券代码:839729 证券简称:永顺生物 公告编号:2024-071
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前述《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事先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任涛、庄学敏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拟审议的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
2、2024年11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3、公司于2024年11月27日至2024年12月6日期间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期10天。公示期内,公司员工可通过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反馈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任何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1月27日、2024年12月9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和《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2024年12月13日,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
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4年12月12日,经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前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事先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12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7、2024年12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议案》,对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4 年12月13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披露的《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永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1、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除上述条件外,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其他获授权益条件。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同意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4 年 12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本次权益授予数量为 36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1.32%。
3、授予人数:33 人。
4、授予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3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
月、24 个月、36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
获授权益数量比例
第一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
限售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 40%
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
限售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 30%
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解除 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
限售期 易日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 30%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将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 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 购并注销。当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解除限售或递 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 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等而增加的股份同时按本激励计划受解 除限售条件约束,且解除限售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等。届时,若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解除限售。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 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 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
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 件之一,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 2025 年 以 2024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净利润较 2024 年净利润增
限售期 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解除 2026 年 以 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至 2026 年累计净利润较 2024
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30%。
第三个解除 2027 年 以 2024年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至 2027 年累计净利润较 2024
限售期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260%。
注:1、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全部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净利润”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