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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博高新: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3 18:53:29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依法应对、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尊重事
实”的原则,有效把握、引导舆论导向,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证券投融资中心是舆情信息监测、采集的主要部门,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证券投融资中心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
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
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投融资中心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八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及微信公众号、网络媒体、微
信、微博、互动问答平台、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
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
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及品牌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证券投融资中心工作人员以及与发生的舆情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发现或监测到舆情信息后,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视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应视情况召集相关舆情专项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投融资中心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证券投融资中心工作人员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股吧、互动易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相关人员,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融资中心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据内部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翰博高新材料(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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