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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天绿能: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定

公告时间:2024-12-13 18:39:11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套保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根据《关于切实加强金融衍生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资委 8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以下简称“国资委 17 号文”)、《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指引》、《企业会计准则 24 号-套期保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天本部各部门以及开展金融衍生品
业务的各管理单元(以下简称“各责任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商品类金融衍生
品业务和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
(一)商品类衍生品业务指以商品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大宗商品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
(二)货币类衍生品业务指以货币或利率为标的资产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期货、期权、掉期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套期保值(或套保)是指在生产经营过
程中,为管理市场波动导致的汇率风险、天然气价格风险等特定风险引起的风险敞口,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全部或部分抵消风险敞口,以促进经营目标实现的风险管理活动。

第五条 套期保值包括货币类套期保值和商品类套期保值两
类:
(一)货币类套期保值,是指以降低由于金融市场的汇率波动引起的风险敞口为目的,利用相应金融衍生工具,开展的资产与收入保值、负债与支付义务控制以及现金流管理的风险对冲业务。
(二)商品类套期保值,是指经营过程中以降低商品价格波动引起的风险敞口为目的,利用相应金融衍生工具开展的与实货品种、方向、数量、期限相匹配的风险对冲业务。
第六条 开展套期保值以降低风险敞口为目的,旨在实现以
下一项或多项目标:
(一)降低或锁定商品采购成本、合同成本;
(二)规避汇兑损失的汇率风险;
(三)降低现金流量的波动风险等。
第七条 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遵循以下管理原则:
(一)风险中性原则。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强调降低风险敞口、降低波动性、锁定成本,通过降低不确定性进而降低风险。不应强调增值,追求正收益。
(二)依法合规原则。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严禁开展国家明确禁止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三)套期保值原则。开展金融衍生业务要严守套期保值原则,以降低实货风险敞口为目的,与实货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企业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投机交易。

(四)风险可控原则。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应与资金实力、交易处理能力、人员专业胜任能力相适应,严格风险指标设定和动态监控,完善预警和应急机制,防控业务风险、资金风险。
第八条 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责任单位按套期保值业务
类型以及其在商品类套期保值代理业务中的关系,分为三类:
(一)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主体,是指经过公司审核具有相应资质,具有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需求,委托操作主体开展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并自行承担相应盈亏的责任单位,是其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的责任单位。
(二)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是指经过公司审核具有相应资质,可接受委托主体的交易委托,代理开展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且不承担相关盈亏的平台责任单位,是其自营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承担方和责任单位。
(三)货币类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是指经过公司审核具有相应资质、可开展货币类衍生品交易的责任单位,是其自营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责任单位。
第九条 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
务,按其性质的不同分为两类:
(一)代理商品类衍生品业务,是指操作主体接受公司内部责任单位委托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二)自营商品类衍生品业务,是指针对本责任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自行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核公司内部具体开展金融衍生业
务的各责任单位业务资质并审核公司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对业务资质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作为提交公司董事会决策的必备条件,同时负责审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及各类重大风险事项的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由公司总裁、主管天然气业务副总裁、总会计师、财务管理部负责人、管理考核部负责人以及审计法规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年度套期保值业务计划、计划调整以及相关风险指标,并负责套期保值业务各类重大风险事项的应急处置方案等。财务管理部为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日常办公机构,负责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日常业务的沟通协调。
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股票上市地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套保业务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管理考核部、审计法规部、监察部作为职能部门按职责审核业务授权及年度计划、评价套期保值效果、开展定期报告、监测日常指标并建立超限预警机制、组织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责任单位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分管领导层级、授权审批机制、业务管理流程、风险管理流程、应急处理程序等;
(二)负责分析识别本责任单位商品类敞口,提出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套期保值策略及相关风险管控指标。
(三)负责在年度计划范围内制定本责任单位套期保值操作方案,根据批复后的套期保值操作方案向操作主体下达交易
(四)负责本责任单位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监测、预警和报告,以及应急处置;
(五)负责本责任单位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监控(如有)、资金清算及会计核算等;
(六)接受公司审计法规部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要求。
第十六条 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责任单位金融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制定业务实施细则;
(二)负责按照“前、中、后”台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建立健全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运行监督及风险控制体系,建立定期轮岗和培训制度;
(三)负责建立健全代理衍生品业务管理规定和业务流程;
(四)负责明确自营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管理流程、授权审批机制、交易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等;
(五)负责本责任单位金融衍生品业务风险评估,包括衍生品业务交易对手信用风险评估、合同文本法律风险评估、资金风险评估等;
(六)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主体自营衍生品业务同时履行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主体的职责。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七条 资质审核。公司对金融衍生品业务资质实行审核制度,公司董事会审核业务资质时,要充分论证业务开展的客观需求和必要性,严格审核评估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机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机构设置的合理性、人员专业胜任能
力,审核事项应当明确交易场所、品种、工具等内容。各责任单位未经公司董事会审核,不得开展相关业务。审计委员会应对业务资质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作为提交董事会决策的必要条件。
第十八条 审核事项。应当明确操作主体的交易品种、工具、场所等。品种应当与主业密切相关。工具应当结构简单、流动性强、风险可认知。应当优先选择境内交易场所。未经营相关境外实货业务的,不得从事境外金融衍生业务。商品类衍生业务原则上应当仅开展场内业务。
第十九条 资质限制。资产负债率高于建投集团设定的管控线、连续 3 年经营亏损且资金紧张的子企业,不得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操作主体开展投机业务或产生重大损失风险、重大法律纠纷、造成严重影响的,业务资质应当暂停,风险处置及整改完成后,需恢复开展业务的,报董事会重新审核。
第二十条 资质申请和上报。各责任单位按照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资质审核具体要求,准备业务资质申请材料,履行公司上报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审议,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后,递交公司董事会决策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业务资质定期核查。公司财务管理部及管理考核部应当按职责每 3 年对所有操作主体的业务资质进行一次梳理核查,对于不具备业务开展必要性或条件的,提请取消业务资质。经公司董事会审核的事项需要变更的,须按原审核程序重新报批。
第四章 年度计划管理
第二十二条 年度计划管理。金融衍生业务年度计划应当与操作主体财务承受能力、年度经营计划相匹配。年度计划的审
批内容应当包括:年度实货经营规模、年度保值规模、套期保值策略、资金占用规模、时点最大净持仓规模、止损限额或亏损预警线等。金融衍生品业务实行业务品种分类管理,不同责任单位、不同业务品种的规模指标不得相互借用、串用。
第二十三条 年度计划编制和上报。各责任单位应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资金情况、风险敞口情况等,编制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履行本责任单位内部程序后,提交公司专业管理部门审核。其中,商品类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交公司管理考核部审核,货币类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提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管理部门审核。公司管理考核部或财务管理部会同审计法规部对各责任单位套期保值年度计划进行初审,编制形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年度计划,并提交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
第二十五条 年度计划审批。由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在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二十六条 年度计划不得随意变更。如遇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国家经济政策调整、企业经营计划变更等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应严格按照内部审批流程重新提交董事会审批。
第五章 授权审批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易授权上报和审批。各责任单位应明确其授权审批机制,交易授权书履行本责任单位内部程序后,商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授权书提交公司管理考核部审核,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授权书提交公司财务管理部审核。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本部审核。公司管理考核部与财务管理部
按职责审核汇总各责任单位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授权书,审核意见随各责任单位书面申请报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九条 交易授权批复。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领导小组批准后,商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授权书由公司管理考核部批复相应责任单位,货币类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财务管理部批复相应责任单位。
第三十条 交易授权书内容。交易授权书应当明确交易合同签约人、交易人员、交易指令下达人、信息接收人,并明确相关权限人员可交易的具体品种、额度、交易工具和期限。并且,应保持交易授权和交易合同签约授权相互独立,使交易权与签约权分离。
第三十一条 授权调整或终止。被授权人员应当在交易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严格行使该权利。各责任单位被授权人的授权事项发生调整或终止时,应按照授权上报审批流程重新上报审批。其中,被授权人的岗位发生变动时,被授权人应立即终止授权,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并且,操作主体授权相关授权变更或终止要立即通知交易对手,委托主体相关授权变更或终止要立即书面通知操作主体。
第六章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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