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华科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12-13 18:27:51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恒华科技
股票代码:30036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春华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罗新伟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陈显龙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方文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
股份变动性质:因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退出一致行动关系,股份数量不再合并计算所致。
签署日期:2024 年 12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部分所述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释义”所述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第 15 号》及
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恒华科技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所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和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7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8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9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11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12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14
第一节 释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具有以下含义:
恒华科技、上市公司、公司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指 江春华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指 罗新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指 陈显龙
信息披露义务人(四) 指 方文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 份有限 公司简式 权益变动报告
书》
《补充协议(二)》 指 《<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补充协议(二)》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准则第 15 号》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报告书中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江春华先生
姓名 江春华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4206191972********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2、信息披露义务人(二)罗新伟先生
姓名 罗新伟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4101051970********
住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3、信息披露义务人(三)陈显龙先生
姓名 陈显龙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4206191976********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4、信息披露义务人(四)方文先生
姓名 方文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证件号码 3201061969********
住所 北京市海淀区****
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座
通讯地址
12 层
通讯方式 010-62078588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或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恒华科技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均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
2011 年 8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约
定四人在公司会议提案及表决、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签名及投票选举以及在公司的其他有关经营决策中意思表示一致,达成一致行动意见。
2016 年 8 月 31 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共同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之
补充协议》,各方确认除非经各方一致同意解除,否则《一致行动协议承诺函》的有效期限为各方作为公司股东期间内长期有效。
截至《补充协议(二)》签署日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控制结构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部分信息披露义务人退出一致行动关系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所致,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各自持股数量的增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股份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
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可能性。未来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公司自 2014 年 1 月上市至今已满十年,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
管理层各负其责、运作良好,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决策机制、管理制度等日趋健
全稳定。因信息披露义务人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经营管理层成员,不再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为更好适应内外部环
境变化,进一步完善公司决策机制,推动公司业务持续发展,信息披露义务人江
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于 2024
年 12 月 13 日签署《补充协议(二)》,约定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退出一致行
动关系,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继续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
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83,815,271 股,占公
司总股本比例 30.64%。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陈显龙先生、
方文先生各自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但陈显龙先生、方文先生持有
的公司股份不再与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生合并计算,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江春华先生、罗新伟先
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7,136,553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9.53%。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 是否为控股 持股数量 持股 是否为控股
(股) 比例 股东、实际 (股) 比例 股东、实际
控制人 控制人
江春华 59,527,137 9.92% 是 59,527,137 9.92% 是
罗新伟 57,609,416 9.60% 是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