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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集科技: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2 20:28:38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集科技”或“公司”)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额度及资金来源
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部分自有资金。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在董事会决议有效期内进行滚动使用。
(三)投资品种
1、固定收益类、浮动收益类及保本类理财产品;
2、委托理财类,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理财,包括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各
3、证券投资类,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投资期限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该有效期内,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的单个理财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在授权额度内滚动使用。
(五)实施方式
在决议有效期内和额度范围内,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决策权并签署合同文件,其权限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理财产品发行主体、确定理财金额、选择理财产品、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现金管理活动。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的受托方将为银行、证券、保险及其他正规的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理财产品,可能会受到各种风险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策风险及不可抗力等)的影响。针对可能发生的投资风险,公司拟定如下措施:
1、公司财务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审计部门为自有资金现金管理的监督部门,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审计和监督;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自有资金使用和现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4、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购买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及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理财产品,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自有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11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5亿元),投资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经济效益,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含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5 亿元(含 5 亿元)购买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滚动使用。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杭立俊 贾奇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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