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新股份: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2 18:28:19
证券代码:002986 证券简称:宇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4-114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存在变更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2024 年 12 月 1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15:00 任意时
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惠州新材料产业园新材二路 8 号博科生产管理楼 503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胡先念
6、会议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6 日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合计 100 人,代表股份94,591,9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665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授权委托代表 1 人,代表股份 93,296,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4.3275%;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9 人,代表股份 1,295,9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79%。
出席本次会议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股东代表(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99 人,代表股份 1,295,90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33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现场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撤销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决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94,508,2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5%;反对 5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0%;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12,2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12%;反对 57,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525%;弃权 26,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063%。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及修改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 94,520,2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2%;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0%;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24,20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4672%;反对 5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26%;弃权 1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02%。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张世朋律师和王玉楠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宇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