峆一药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11 19:57:20
证券代码:430478 证券简称:峆一药业 公告编号:2024-109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1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
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 管指引第9 号——募集资金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峆一药业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行为准则。如募集资
金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
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
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防控措施和信息披露要求,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时间要求,与保荐机构、存放募
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
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时闲置
的募集资金可以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者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制
度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总监审核,并由总经理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总经理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
第十二条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该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
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
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用途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类型、投资范围、期限、额度、收益分配方式、 预计的年化收益率(如有)、安全性及流动性等;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发现投资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
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披露风险提示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措施。公司现金管理的金额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现金管理进展公告。
第十五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募集资金用
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的,可
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台帐,详细记录募集资
金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
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半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的,公司应当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使用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
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公司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检查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北京证券
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的规定,关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募投项目实施等事项,切实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保荐机构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保荐机构发现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
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监事会
应当提请股东大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或监事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实施的,适用
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修订,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并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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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