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松智能:井松智能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9:52:36
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4-060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
称“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持有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份 4,914,84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5.6592%。上述
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以及2023年度实施权益分
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股份,首发限售股份已于 2023 年 6 月 6 日
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证监会公告[2020]17 号《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
份的特别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订)》(以下统称“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第二
条及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是符合《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
创业投资基金,并已获协会通过备案。
根据自身业务需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 年修
订)》的要求,计划在履行减持股份预先披露义务的十五个交易日后的
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1 月 6 日——2025 年 4 月 5 日)通过集中竞价方
式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3%。通过集中竞
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
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1 月 6 日——2025 年 4 月 5 日),且
任意连续30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
公司股份总数的 1%。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减持期间为本减
持计划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之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5 年 1 月 6 日
——2025 年 4 月 5 日),且任意连续 30 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减持价格按照市场价
格确定,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计划减持期
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
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和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出具的减持股份计划的告
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股东身份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当前持股股份来源
江苏中小企 IPO 前取得:3,389,545 股
5%以上非第一
业发展基金 4,914,840 5.6592% 其他方式取得:1,525,295
大股东
(有限合伙) 股
注:上述“其他方式取得”指因公司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所取得的股份。
持股比例以当前总股本 86,846,810 股为基数测算。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办理完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股份的授予登记,公司股本总数由 86,006,810 股增至 86,846,810
股,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由 5.7145%被动下降为 5.6592%。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过去 12 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数量 减持价格区间 前期减持计划
股东名称 减持比例 减持期间
(股) (元/股) 披露日期
江苏中小企 2,178,653 2.5331% 2024/7/19~ 13.25-19.3 2024/6/28
业发展基金 2024/10/18
(有限合伙)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减持
股东名 计划减持 计划减 减持合理 拟减持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股份来
称 数量(股) 持比例 价格区间 原因
源
江苏中 IPO 前取
竞价交易减持,不超
小企业 不超过: 2025/1/6 得 以 及
不超过: 过:2,605,404 股 按市场价 资 本 公 自身业
发展基 2,605,40 ~ 积 转 增 务需要
3% 大宗交易减持,不超 格
金(有限 4 股 2025/4/5 股 本 取
过:2,605,404 股 得
合伙)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
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江苏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2)本合伙企业在所持井松智能股票锁定期满后如拟减持的,将严格遵守《上
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股份减持的规定,结合井松智能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
减持计划,并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3)如违反上述承诺,
本合伙企业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处罚。”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
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是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为满足业务发展需要进行的减持,
本次减持计划系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
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
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 持 计 划 实 施 是 否 可 能 导 致 上 市 公 司 控 制 权 发 生 变 更 的 风 险 □是√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
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
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本公司及股东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