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汉马: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1 16:33:30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ST 汉马 编号:临 2024-145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 年 12 月 11 日,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上市公司”或“汉马科技”)及子公司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菱汽车”)、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马专汽”)、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零部件”)、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马电子”)、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福马”)分别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马鞍山中院”或“法
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 10 号、(2024)皖 05 破 6 号之四、(2024)皖 05
破 5 号之四、(2024)皖 05 破 4 号之四、(2024)皖 05 破 3 号之四、(2024)皖
05 破 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子公司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芜湖福马重整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及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汉马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
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芜湖福
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披露
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44);公司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1
日披露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及出资人组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14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五家子公司已分别依法向法院提交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2024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及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
芜湖福马分别收到法院送达的(2024)皖 05 破 10 号、(2024)皖 05 破 6 号之四、
(2024)皖 05 破 5 号之四、(2024)皖 05 破 4 号之四、(2024)皖 05 破 3 号之
四、(2024)皖 05 破 11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公司及子公司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芜湖福马重整程序。
二、重整计划主要内容
法院已裁定批准公司及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芜湖福马的重整计划。本次重整计划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三、《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汉马科技收到的(2024)皖 05 破 10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马鞍山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之规定,现汉马科技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表决组通过;申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华菱汽车收到的(2024)皖 05 破 6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马鞍山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之规定,现华菱汽车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表决组通过;申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星马专汽收到的(2024)皖 05 破 5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马鞍山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之规定,现星马专汽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表决组通过;申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安徽星马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福马零部件收到的(2024)皖 05 破 4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主要内
容
马鞍山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之规定,现福马零部件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表决组通过;申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安徽福马汽车零部件集团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五)福马电子收到的(2024)皖 05 破 3 号之四《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马鞍山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之规定,现福马电子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表决组通过;申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安徽福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六)芜湖福马收到的(2024)皖 05 破 11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马鞍山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之规定,现芜湖福马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各表决组通过;申请批准的重整计划内容完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重整计划草案的制作、提交和表决等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芜湖福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四、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对公司的影响
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及子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公司及子公司负责执行重整计划,管理人负责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根据公司及子公司重整计划债权分类、调整及清偿方案、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若公司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将会对公司 2024 年度相关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具体数据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数据为准。
五、风险提示
1.虽然公司及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芜湖福马的重整计划已获得法院裁定批准,重整程序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或华菱汽车、星马专汽、福马零部件、福马电子、芜湖福马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的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5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影响,重整计划实施后,需结合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以及公司重整财务顾问专项意见,对本次重整新增股份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的股票开盘参考价进行除权调整。根据公司初步测算情况,预计重整计划实施后股价可能存在向下除权调整,具体情况以公司后续公告为准。
3.公司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负值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若公司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3.12 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可能被终止上市,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相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