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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新能: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4-12-10 20:55:03

五矿新能源材料(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
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五矿新能源材料(湖
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与五矿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五矿财务公司相关业务(以下简称财司业
务)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总监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财务部、企业管理部负责人。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财司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公司在五矿财务公司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提请五矿财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其经营情况,定期测试五矿财务公司资金
流动性,评估五矿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四)企业管理部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董事会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建立财司业务风险报告机制,定期或临时向董事会
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财司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定期对五矿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取得并审阅五矿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评估五矿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五条 公司与五矿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六条 五矿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
险处置程序:
公司在五矿财务公司存款期间,五矿财务公司出现下列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应及时告知公司,向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配合公司履行其信息披露义务:
(一)五矿财务公司出现违反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二)五矿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银保监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五矿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五矿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五矿财务公司的股东对五矿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
以上未偿还;
(六)五矿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五矿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五矿财务公司被银保监会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财司业务风险发生后,领导小组应及时进一步了解
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同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启动应急处置程序后,应督
促五矿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风险处置方案应当根据财司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应采取的化解风险的措施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与五矿财务
公司召开联席会议。提请五矿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提前收回未到期的存放同业资金;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以便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五)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风险处置方案规定的职
责要求,服从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财司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
五矿财务公司的监督,并提请五矿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司业务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相关业务比例。
第十二条 针对五矿财务公司突发性业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的后果,公司应组织财务部门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财司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
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应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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