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虹华意: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12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2-10 19:07:42
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为规范长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
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
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
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
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储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
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
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必须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安排使用,实行
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
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申请并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
续。凡涉及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须由有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报公司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审核后,按照公司设定审批权限,逐级由财务负责人及业务分管领
导、总经理确认后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投资需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本制度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四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七)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
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
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按照《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
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首次披露后,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
营使用,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
易。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
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及期限;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预计节约财务费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五)监事会以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超募资金可以根据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求,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
(一)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
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