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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高速: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12-10 18:44:47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科技创新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董事会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自主创新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科技创新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科技发展方向、重大新产品研发和创新计划开展研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公司为科技创新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科技创新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科技创新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董事会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科技创新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指导公司科技创新工作,推进创新体系建设;
(二)指导制定和完善公司科技创新相关制度及规范;
(三)研究公司中长期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审议公司科技创新政策、重大科技发展方案;
(五)研究公司科技创新人才和科技创新团队的选拔、组建及培育事项;
(六)对上述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经理层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科技发展规划相关资料;
(二)重大科技项目相关资料;
(三)其他需要查阅的资料。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就有关事项进行讨论,应将讨论结果及相关书面材料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书面同意的,可豁免提前通知义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或者向会议提交明确的书面表决意见。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科技创新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科技创新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三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通讯表决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在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科技创新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二十一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
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科技创新委员会委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科技创新委员会成立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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