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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源电力:关于所属子公司基于熔盐储能的煤电机组调频调峰供热安全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应用项目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10 18:04:20

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24-098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子公司基于熔盐储能的煤电机组调频调峰供热安 全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应用项目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情况概述
公司所属子公司国能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荆州公司)经公开招标,确定国家能源集团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牵头人,以下简称新能源院)与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中南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院)组成的联合体为长源电力荆州热电基于熔盐储能的煤电机组调频调峰供热安全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应用项目的中标方,项目中标金额为 9,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
于所属子公司基于熔盐储能的煤电机组调频调峰供热安全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应用项目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4)。
二、关联交易进展情况
2024 年 12 月 9 日,荆州公司与新能源院和中南院组成的联合体签署了《国
能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基于熔盐储能的煤电机组调频调峰供热安全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应用项目合同》,其中,新能源院的合同金额为 1,180 万元(含税),中南院的合同金额为 7,820 万元(含税)。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标的:委托方(荆州公司,下同)同意受托方(新能源院及中南院,下同)提供基于熔盐储能的煤电机组调频调峰供热安全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应用项目,包括与项目实施相关的研发、工程设计、设备材料供货以及安装、调试、知识产权等服务。其中新能源院负责技术研发部分,包括总体方案研究、组织图纸方案评审、调试和性能试验等工作;中南院负责项目实施部分,包括勘察设计、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管理等工作。
2.合同价格:人民币 9,000 万元。其中新能源院合同含税金额为 1,180 万元、
中南院合同含税金额为 7,820 万元。
3.付款方式:合同总价为含税价,由测试及化验费、项目验收或鉴定费、示范工程实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研究开发经费由委托方分期支付受托方。委托方的具体付款方式为合同总价预付款 10%;完成项目方案设计,完成“基于“电-热”耦合热源的电厂储热、调频、调峰与供热总体优化方案”的研究工作,结算拨付
第一笔经费,结算付款比例为项目总费用的 10%(抵扣预付款);示范工程开工,完成“熔盐储能系统工艺设计及主要设备选型研究”、“熔盐储能与煤电机组耦合系统能量梯级利用研究”、“电-热耦合加热熔盐储能系统灵活储热优化研究”工作,结算拨付第二笔经费,占项目总费用的 20%;完成主要设备采购,完成“调峰、调频、供热不同运行需求下的储热系统控制与运行策略优化研究”后,结算拨付第三笔经费,占项目总费用的 40%;示范工程主体完工,并完成“燃煤机组与熔盐储能耦合系统调试与运行优化技术研究、“熔盐储能系统与供热机组耦合后,电厂容量申报与经济运行策略研究”,通过委托方现场验收,结算拨付第四笔经费,占项目总费用的 15%;示范工程完成第三方性能考核试验并合格,完成全部论文发布及专利申请工作,完成项目鉴定并通过科技创新项目验收,结算拨付第五笔经费,占项目总费用的 10%;项目通过验收,且质保期满两个月内,结算拨付第六笔经费,占项目总费用的 5%。
4.主要违约责任:
(1)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必要的数据和资料,影响受托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合同履行期限顺延。委托方逾期 7 天不提供或者不补充有关技术资料、数据和工作条件,导致受托方无法开展工作的,受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对此应当支付合同总价款 0.01%的违约金。
(2)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支付应付款项的
0.0001%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款的 0.01%。
(3)受托方未按合同进度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经委托方提示后仍未改进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的报酬,并支付合同总价款 0.01%的违约金。
(4)受托方延迟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支付合同总价款的0.01%的违约金;受托方逾期 7 天以上未提交研究开发成果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的报酬,并支付合同总价款 0.01%的违约金。
(5)受托方提交的研究开发成果经验收不符合合同约定,经修改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报酬,支付合同总价款 0.01%的违约金并赔偿委托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6)受托方有义务配合委托方完成加计扣除工作,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由于受托方出具材料不及时、不合格等原因造成委托方无法享受国家税收优惠的,受托方应赔偿委托方经济损失。赔偿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0.01%。
5.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项目实施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生效条款: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生效:
(1)合同经委托方、受托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委托方股东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审议通过后生效。
除上述条款外,该合同无其他重要条款。
三、其他
公司将就上述关联交易进展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国能长源荆州热电有限公司基于熔盐储能的煤电机组调频调峰供热安全整体解决方案的研究与应用项目合同》。
特此公告。
国家能源集团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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