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自科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2-10 17:45:5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对北自科技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063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055.69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1.28 元,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86,305.08 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 6,477.23 万元,实际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9,827.85 万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于 2024 年 1
月 25 日全部到账,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大华验字[2024]0011000038 号《验资报告》。
募集资金到账后,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州德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上述全部募集资金已按规定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北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板上市公告书》。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北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1 湖州智能化物流装备产业化项目 33,633.85 33,633.85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9,203.05 9,203.05
3 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5,249.15 5,249.15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16,900.00 16,900.00
合计 64,986.05 64,986.05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基本情况
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以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超募资金总额为 14,841.80 万元,本次拟使用超募资
金 4,450.00 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 29.98%。公司最近 12 个
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未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相关承诺及说明
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
公司承诺:
(一)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
总额的 30%;
(二)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0 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 4,450.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8%,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对此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满足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自所(北京)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翔 夏姗薇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