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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恩集团: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9 18:44:40

证券代码:001366 证券简称:播恩集团 公告编号:2024-055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以下统称“适用法律”),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确定以 2024
年 12 月 9 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1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409.30 万份,行权价格为 11.37元/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权益授予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

2、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同 日 ,公 司 召开 第三届 监 事会 第 八次 会议, 审 议通 过 了《 关于公 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播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4 年 10 月 10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0 日,公司通过内部 OA 系统将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职位予以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2024 年 10 月 2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核查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4-049)。
4、2024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次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2024 年 11 月 1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52)。
5、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向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该等议案已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本次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董事会认为公司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情形,满足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不存在适用法律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据此,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2月 9日
2、首次授予数量:409.30 万份
3、首次授予人数:81 人
4、行权价格:11.37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情况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不超过 48 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
(3)可行权日
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获授股票期权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①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②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
第一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 30%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
第二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 30%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
第三个行权期 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 40%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的行权期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一个行权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股票期权 占本激励计划授 占本激励计划公
姓名 职务 数量(万份) 予股票期权总数 告时股本总额的
的比例 比例
曹剑波 董事 16.00 3.35% 0.10%
徐晔 财务负责人 12.00 2.52% 0.07%
曹思颖 董事会秘书 10.00 2.10% 0.06%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371.30 77.84% 2.31%
人员(78人)
首次授予合计(81人) 409.30 85.81% 2.55%
预留股票期权 67.70 14.19% 0.42%
合计 477.00 100.00% 2.9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8、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 2025 年-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
进行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所获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及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指标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准,2025年营业收入增
长率不低于 1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准,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20%。
第三个行权期 以2022-2024年营业收入平均值为基准,2027年营业收入增长
率不低于30%。
注:1、上述“营业收入”以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为计算依据;
2、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年进行考核,根据个人的业绩/绩效考评评价指标确定考评结果,具体参照公司有关绩效管理制度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绩效完成情况确定其行权的比例。
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对应的可行权比例规定具体如下:
评价标准 优秀(A) 良好(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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