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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2024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9 18:11:14

证券代码:601136 证券简称:首创证券 公告编号:2024-04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5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7 - 2024/12/18 2024/12/18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
1.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 2024 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具备 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以 2024 年年初至该中期期末实现的未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基础,按不超过 40%的比例进行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不超过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预计比例上限范围内具体拟定公司 2024 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方案并组织实施。
2.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审议公
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且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在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前三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2,733,333,8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50,333,359.0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7 - 2024/12/18 2024/12/18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 0.055 元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49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沪股通股东,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 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红利为人民币 0.0495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5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976608
特此公告。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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