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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胜电子:均胜电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公告时间:2024-12-06 19:15:31

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
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宁波均胜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
第二条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制订和修改,并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并实施。
第三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报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以下简称“宁波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备案,并同时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
第四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子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及子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及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五)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含5%)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
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公司财务部门及财务负责人、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配合义务,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由公司监事会和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
监督。监事会和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上交所报告。经上交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七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上交所依据《上交所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上交所备案。
第八条 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做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A股定期报
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H股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年度业绩公告、中期业绩公告和环
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及任何《香港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管部门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告并公告。其中:A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H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的初步公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二十一天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H股定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业绩的初步公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中期报告并予以披露。其他定期报告包括公司的股权变动月报表等,公司应当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披露月报表,载明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如适用)于月报表涉及期间内的变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为编制定期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为编制临时报告的责任部门,公司其他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公司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临时报告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
公告、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关联(连)交易以及其它重大事件等,其披露内容和审议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上市规则》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A股临时报告(除监事会公告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如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以临时报告的形式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 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的披露:
(一)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审核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涉及审议定期报告、应披露重大交易、关联(连)交易、其他重大事件的,公司除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外,还应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监事会决议报送上交所审核后公告。
(三)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召开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上交所,经核准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十四条 应披露的交易:
(一)公司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须予披露其他交易。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的,应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7、其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交易。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7、其他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四)公司发生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
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截止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6个月。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五)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第(二)款规定标准,交易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公司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披露涉及资产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六)公司购买或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公司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在披露相关情况后免于按照第本条规定披露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公司发生“财务资助”交易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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