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6 19:05:4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5/9/10/13/17 层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二○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理工光科、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列席理工光科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的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有关议案的内容及议案中所涉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4 年 11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二)2024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
登了《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或“公告”)(编号:2024-059),该等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召开方式、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会议登记办法、通过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
(三)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15:00。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江山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实际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和内容与公司公告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股东及其代理人,均为 2024 年 11 月 29 日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所持或代理的公司股份数共计【25,090,20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608】%。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共【8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10,185,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48】%。其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查,本所律师依赖其有效性,未作进一步核查。
以上合计,出席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系统投票的股东合计持有表决权股份数【35,275,64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55】%。
(三)其他与会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与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格,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的股东身份准确的情况下,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具有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新提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内容与会议通知公告内容相符,没有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依据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及时公布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与现场投票结果的汇总统计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35,275,6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055】%。
(四)根据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了:
1、《关于回购注销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会议当场统计并公布表决结果,会议议案获得了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表决方式及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方式及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颜克兵 唐申秋
李志伟
日期: 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