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恒泰:关于变更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18:22:33
证券代码:301370 证券简称:国科恒泰 公告编号:2024-100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3、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鉴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满上述规定年限,为进一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需要,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
4、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相关事宜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明确知悉本次变更事项,均未提出异议。
5、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对本次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异议,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担任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聘期
1 年,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 年 3 月 2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A 座 8 层
首席合伙人:谭小青先生
截止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信永中和合伙人(股东)245 人,注册会计师 1,656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 660 人。
信永中和 2023 年度业务收入为 40.46 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为 30.15
亿元,证券业务收入为 9.96 亿元。2023 年度,信永中和上市公司年报审计项目364 家,收费总额 4.56 亿元,涉及的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采矿业、文化和体育娱乐业,金融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建筑业等。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 10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信永中和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投保职业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 2 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或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除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之外,信永中和近三年无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信永中和截止 2024 年 6 月 30 日的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
政处罚 1 次、监督管理措施 18 次、自律监管措施 4 次和纪律处分 0 次。47 名从
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3 次、监督管理措施 18
次、自律监管措施 5 次和纪律处分 1 次。
1、基本信息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梁志刚先生,2001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0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1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超过 10 家。
拟担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树新先生,1995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1995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6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超过 10 家。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石百慧女士,2018 年获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质,201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0 年开始在信永中和执业,2024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 2 家。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无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等情况。
3、独立性
信永中和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费用 120.00 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 100.00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
费用20.00万元,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所需工作人员、日数和每个工作人员日收费标准确定。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期间始终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及内控情况,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有效地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上年度审计意见类型为标准无保留意见。
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证监会印发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会〔2023〕4 号)的第十二条规定,“国有企业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国有企业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鉴于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已满上述规定年限,为进一步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和整体审计需要,公司拟聘任信永中和为公司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
(三)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已知悉本次变更事项且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3 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信永中和的执业情况进行了事前审查,查阅了信永中和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照、有关信息和诚信记录等资料,经审慎核查并进行专业判断,一致认为信永中和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和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审计委员会就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形成了书面审核意见,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12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议,董事会认为:信永中和具备证券、期货执业资格,具有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请
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工作,聘期为 1 年,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信永中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相关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其为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监事会同意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八次会议决议;
4、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九次会议决议;
5、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关于变更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意见;
6、拟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7、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书面陈述意见。
特此公告。
国科恒泰(北京)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