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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建河山: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6 18:06:40

证券代码:603616 证券简称:韩建河山 公告编号:2024-046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秦皇
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青环保”)诉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贵港”)合同纠纷案,清青环保为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贵港诉清青环保合同纠纷案,清青环保为上诉人(原审被告);
二审判决书判决结果:
清青环保诉广西贵港合同纠纷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贵港诉清青环保合同纠纷案件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子公司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合
同纠纷诉讼案件清青环保作为原告及被告本次诉讼判决均为终审判决。清青环保作为原告案件诉讼请求的广西贵港尚未支付的剩余工程款 1,880 万元被依法驳回,公司账面广西贵港债权原值为 1,880 万元,截至目前已计提坏账准备 1,504 万元,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将核销广西贵港债权净值 376 万元。清青环保作为被告案件,根据二审判决结果公司子公司清青环保需向广西贵港返还工程款 4,320 万元及利息约 258 万元(利息计算至本公告日),根据公司会计政策初步测算,初步预计该案件执行将导致公司 2024 年年度利润减少约为 4,954 万元。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北京韩建河山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韩建河山”)分别于2024年2月6日、8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涉及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2024-036)。公司子公司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就清青环保承揽广西贵港环保工程项目发生纠纷,清青环保作为原告向广西贵港提起诉讼,同时广西贵港亦向清青环保提起诉讼。一审判决后,清青环保就前述两起诉讼分别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已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终审民事判决书,现对案件情况及进展披露如下:
一、诉讼案件情况及进展
2019年5月31日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签订了《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总承包合同》,项目合同额6,200万元,后清青环保与广西贵港因承揽合同产生纠纷,合同双方因纠纷分别诉至法院,一审情况及终审判决结果如下:
(一)清青环保作为原告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清青环保诉讼请求
(1)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总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如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已付工程款合计4,320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1,88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1,880万元及逾期支付利息 (其中1,260万元自2020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全部偿还完毕止,620万元自2021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全部偿还完毕止,利率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增加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41万元采购及拆除安装费。因被告原因导致案涉系统除雾器损坏,原告分别签订除雾器的采购合同、拆除及安装合同,原合额外所支出41万元应由被告承担。
3、一审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4)桂0802民初2029号),一审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2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296元,由原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子公司清青环保于上诉期限内已提起了上诉。
4、二审判决
上诉人清青环保(原审原告)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4)桂0802民初2029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清青环保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支持清青环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广西贵港承担。
(2)二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桂08民终1388号,清青环保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6,860 元,由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清青环保作为被告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2、广西贵港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GJT-QT-T2019/115《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x108m2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技术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4,320万元人民币;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被告占用工程款4,320万元人民币期间的占用利息,以4,320万元为基数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至工程款全部返还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8,326,800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拆除被告承包范围内的2x108m2 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设备;
(5)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6)判令韩建河山对清青环保公司就案涉偿还责任在600万元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一审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3)桂0802民初1359号,一审判决如下:
(1)确认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GGJT-QT-T2019/115《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x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x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脱硫部分)技术协议》、《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x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脱硝部分)(中高温催化剂)技术协议》于2023年3月15日解除;
(2)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工程款4,320万元;

(3)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其占用工程款4,320万元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以4,320万元为基数,从2023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付清之日止);
(4)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拆除其承包范围内的2x108㎡烧结烟气脱硫脱硝工程设备;
(5)驳回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9,43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04,434元,由被告秦皇岛市清青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56,235元(含财产保全费5,000元),原告广西贵港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48,1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子公司清青环保于上诉期限内已提起了上诉。
4、二审判决
上诉人清青环保(原审被告)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23)桂0802民初1359号民事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2024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4 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1)清青环保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广西贵港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 2)请求依法判令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由广西贵港承担。
(2)二审判决结果
近日公司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桂08民终1387号,清青环保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1,766元,由广西贵港负担53,800元(广西贵港公司已预交53,800元),由清青环保负担 257,966元(清青环保公司已预交299,434 元)。清青环保公司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41,468元,由本院退回。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其他诉讼及进展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诉讼及进展情况
1、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诉讼情况
序 原告/ 申请 被告/被申 涉案金额
号 案件编号 人 请人(含第 案由 (原告诉请) 进展阶段
三人)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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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107 民初 山管业股份 工程局集 买卖合 555.26 院调解,被告协议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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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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