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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2-06 17: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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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公监函〔2024〕0271 号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香港起
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
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起步,A 股证券代码:
603557;
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章利民,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周建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章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吴剑军,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4 号)、《关于对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章利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43 号)(以下合称《警示函》)及相关公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起步或公司)、原控股股东香港起步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经销商昆明标孩商贸有限公司、株洲起福商贸有限公司在 2019 至 2022 年间,均为公司时任总经理周建永实际控制的企业,属公司关联方。公司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相应年度与上述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二、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
根据《警示函》认定,2020 年 6 月,公司将 2020 年 5 月临时补
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用于分红,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此外,公司还存在因合同签署主体错误,导致不同募投项目之间资金混同使用的情况。
三、信息披露不规范
根据《警示函》认定,2020 年 9 月,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起步)先后签署《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合作协议》等股份转让协议,其中仅告知并通过公司披露了《关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并在 2020 年 10 月至 2022 年 4 月期间通过公司公告后续进展,公告的协议内容及后续进展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
四、香港起步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4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的公告显示,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
的执行裁定书,显示香港起步持有的公司 9.06%的股份已通过司法拍卖的方式划转至和和和(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11 月 13 日,
公司披露《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和和和(浙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告显示,因香港起步实际控制人章利民目前正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截至目前,尚未收到香港起步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香港起步未能按期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综上,公司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不规范、关于香港起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相关信息披露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 2.2.6 条、第 6.3.1 条、第 7.7.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香港起步作为公司原控股股东,章利民作为香港起步实际控制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关于香港起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香港起步还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
报告书,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3 条、第 3.4.2 条、第 4.5.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周建永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陈章旺作为财务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中,章利民、吴剑军对事项二和事项三负有责任,周建永对事项一和事项二负有责任,陈章旺对事项二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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