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微科技: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ESG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2-05 21:18:07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SG 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企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构建科学、系统、规范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以下称“ESG”)工作体系,提升公司在 ESG方面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准则规则以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
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
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
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定期披露公司 ESG 报告,确保ESG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
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ESG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公司建立 ESG 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
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的 ESG 管理体系为:
(一)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二)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是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三)公司设 ESG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担任组长,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负责为战略委员会履行 ESG 相关工作职责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四)公司设 ESG 执行小组,由董秘担任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执行单位”)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第七条 ESG 工作相关各方职责
(一)董事会
1.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重大议题、管理架构、管理制度等;
2.审定公司的 ESG 报告;
3.审定其他 ESG 相关重要事项。
(二)战略委员会
1.对公司 ESG 目标、战略规划、治理架构、管理制度等事项进行研究,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识别对公司业务具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和机遇,指导管理层对 ESG 风险和机遇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
3.推动和监督 ESG 目标实现的进度,并就需要提升表现所需采取的行动给予建议;
4.审阅公司ESG相关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年度ESG报告;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ESG 领导小组
1.贯彻落实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组织和安排各执行单位实施 ESG 工作;
2.负责拟定 ESG 制度文件、相关议题、阶段性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等;
3.负责公司ESG信息收集、汇编,编制ESG报告及相关文件;
4.组织开展 ESG 业务培训,跟踪 ESG 政策要求及趋势;
5.总结 ESG 工作中的问题和成果,向战略委员会反馈 ESG 工
作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
(四)ESG 执行小组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略与目标,落
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ESG 信息。
(五)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并报表)应建立 ESG 管理机制,制定与本单位有关的 ESG 指标、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
专业机构,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
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将履行 ESG 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
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鼓励投资人员在进行财务预测及估值时,将 ESG 因素与其他重要因素进行整合,综合考虑调整各类变量,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一条 建立 ESG 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
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
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相关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相关部门和子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落实缺陷整改工作。
第三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
根据实际情况及 ESG 工作需要评估公司 ESG 职责的履行情况,编制 ESG 报告,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披露。ESG 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
(试行)》及《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ESG 报告应当覆盖对公司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治理方面的活动,所确定的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十五条 公司 ESG 报告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
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严禁以其他媒体替代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严禁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十六条 ESG 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公众号、上证 E 互动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露前,负有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的情形外,不得
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