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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法律意见书(申报稿)(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4-12-05 21:09:5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 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0755)88265537
网站(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5
第二节 正文 ......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7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7
四、发行人的设立......11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11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13
八、发行人的业务......14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19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9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0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2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2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3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24
第三节 结论性意见 ......2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 指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根据上下文,亦包
/容大感光 括发行人前身
容大电子 指 深圳市容大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行为
惠州容大 指 惠州市容大油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惠州科技 指 惠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苏州容大 指 苏州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高仕电研 指 广东高仕电研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珠海容大 指 珠海市容大感光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正奇新材 指 广东正奇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沃凯珑 指 宁夏沃凯珑新材料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参股公司
言旭贸易 指 上海言旭贸易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
海富通投资 指 深圳市海富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发起人
子公司 指 纳入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或企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指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A 股 指 境内发行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首发上市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
报告》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
书》
《发行预案》 指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及其修订稿
《募集说明书》 指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说明书》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指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5月31日止
情况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4年5月31日止
情况鉴证报告》 指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B11066号)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0185号)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审计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2]第 ZB10658号)、《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
《审计报告》 指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B10719号)、《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
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0184号)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
《内控报告》 指 我评价报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股份认购协议》 指 《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规则》
《承销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证券期货法律适用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
意见第18号》 指 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
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
《审核关注要点》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南第6号——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审核关注要点(简易程序)》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年度报告 指 发行人2021年、2022年、2023年年度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指 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1-9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数字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系因四舍五入造成的。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再创意字(2024)第 003 号
致: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受深圳市容大感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 2024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信达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一、信达律师是依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以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任何中国司法管辖区域之外的事实和法律发表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发行人的如下保证:发行人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陈述等文件;发行人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发行人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复印件或者电子文档的,均与原件、正本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信达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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