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5 19:21:41
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4-075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5 日下午 15: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5 日
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 63 号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 35
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宪宁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 138 人,代表股份数 62,471,64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6703%。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数 60,520,1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6.805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4 人,代表股份数 1,951,5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644%。
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征集表决权事项,出席会议的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也不包含持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00 《关于聘任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38,5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0%;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78%;弃权 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8,4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3039%;反对
23,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2093%;弃权 9,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86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2.00 《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433,9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97%;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59%;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913,8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0682%;反对
28,7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4706%;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3.00 《关于修订<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60,4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19%;反对
20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237%;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0,3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777%;反对
20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3612%;弃权 9,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1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 4.00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261,14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6630%;反对
19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125%;弃权 1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45%。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741,0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9.2135%;反对
195,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25%;弃权 1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784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