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拓开源: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4 22:58:18
重光律師事務所
CHONGGUANG LAW FIRM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ongguanglawfirm.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 层
邮编:100033
电话:(010)85630600
传真:(010)85632586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拓开源”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唐琼律师和刘伟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法对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和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予以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本所律师确认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如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发布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bse.cn)上的《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105)、2024
年 11 月 20 日发布的《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112,以下统称“《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
会召开十五日之前,分别在 2024 年 11 月 12 日、2024 年 11 月 20 日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并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通知各股东。
公司发布的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审议的议题、现场会议、网络投票及登记方式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股东的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地点、联系电话。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03 日 14:30 时如期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
路甲 10 号电子城 IT 产业园 204 号楼 4 层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武洲先生主
持。网络投票系统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02 日 15:00--2024 年 12 月 03 日 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股份
65,961,2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30%。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9 名,代表股份65,940,2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8%。
(2)参加网络投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网上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计 1 名,代表股份 2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2.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会议。
3.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的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审议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1.1 《提名牟轶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65,961,26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0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1.2 《提名刘德永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65,961,26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0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1.3 《提名潘小玲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65,961,26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0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1.4 《提名方皓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65,961,26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0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二)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2.1 《提名张瑞怡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65,961,26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0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2.2《提名关积珍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65,961,26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0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2.3 《提名薛强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65,961,265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1,000 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或其代理人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96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96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5,961,26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代表和监事代表对表决进行了清点,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公司通过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统计数据。上述议案(一)、(二)为累积投票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本次会议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出席现场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