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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2-04 19:16:09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279 号
关于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迪生力,A
股证券代码:603335;
赵瑞贞,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朱东奇,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赵瑞贞、朱东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99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因“三旧”改造等原因,公司轮毂生产线于 2023 年 8 月开始停产,开展部分旧设备拆除、搬迁至新厂区等工作,直至 2024 年 1 月在新厂区启动生产。期间,公司轮毂生产业务完全停止,对公司的整体生产经营产
生了较大的影响。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关于公司经营住
所变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披露公司进行整体搬迁和经营住所变更,但未披露轮毂业务停产等重要信息。
公司未对上述主要业务开展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6 条、第 7.7.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瑞贞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朱东奇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根据《警示函》认定,未能勤勉尽责,其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广东迪生力汽配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赵瑞贞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朱东奇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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