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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文科股份_监管函

公告时间:2024-12-04 17:41:31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韩文秀、
吴黎聪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86 号
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韩文秀、吴黎聪: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韩文秀、黎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87 号)查明的事实,深圳久安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久安所)在对广东文科绿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科股份)2023 年年报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穿行测试程序存在缺陷。一是久安所制定销售计划控制点,底稿记录获取的资料与实际获取的资料及所属年份不一致,未能合理评价销售业务控制点设计的有效性;二是客户开发、投标管理、合同制定、工程施工、工程竣工结算、财务核算穿行测试的样本不属于同一笔销售交易前后关联的资料,穿行测试环节不完整,不符合穿行测试定义。项目组执行穿行测试时,未充分了解业务流程,未准确识别销售业务流程的控制点及获取相关的
穿行测试样本。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
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及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
(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程序存在缺陷。久安所在执行控制测试时,对收入确认控制点的检查程序中,测试样本存在与实施检查程序所定义的偏差,但未扩大样本,底稿记录的结论与实际业务流程、实际执行情况不相符。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
则第 1211 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及四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
稿》(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部分应收款项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一是久安所未基于部分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还款能力、诉讼判决书及和解协议执行情况等因素对公司相关其他应收款的信用损失率进行审慎评估,未关注到公司未对上述其他应收款计提相关坏账准备,未对相关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及相关坏账准备的充分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二是在文科股份以房抵债事项中,久安所未关注相关房产公允价值下跌,未关注公司未对相关以房抵债确认的其他非流动资产计提减值损失,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审计会
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十七条、第十
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及第二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
工作的基本要求》(2022 年 12 月 22 日修订)第二十八条,以及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22 年12 月 22 日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重要性水平底稿中的部分记录与实际执行情况不一致。根据久安所重要性计算底稿,集团重要性水平 465 万,母公司重要性水平 440 万,但应收账款底稿中发函样本量确定及结果评估底稿的重要性水平为 560 万,底稿未记录重要性水平的差异原因。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计划
和执行审计工作时的重要性》(2019 年 2 月 20 日修订)第九条、
第十一条的规定。
久安所作为文科股份 2023 年年报审计机构,韩文秀、吴黎
聪作为文科股份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第 1.4条、第 12.1.2 条的规定。
我部提醒,请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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