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联科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2-03 19:08:10
关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京海法意字第 1265-04 号
上海海华永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上海 SHANGHAI 北京 BEIJING 深圳 SHENZHEN 武汉 WUHAN 长沙 CHANGSHA 郑州 ZHENGZHOU 沈阳 SHENYANG 西安 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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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受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上海海华永泰(北京)
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为本
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的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其认为必须查阅的如下文件:
1. 《公司章程》;
2.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6 日发布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以及参会资质凭证资料;
4. 本次股东大会其他相关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
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
料、承诺函或证明,不存在隐瞒记载、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
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
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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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
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
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4 年 11 月 14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同意公司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 年 11 月 16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公告》、《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 14:00 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
北路甲 10 号院 106 号楼(荣联科技大厦)召开。
3.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荣联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
式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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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74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158,613,27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3.974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8 名,该等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 140,487,04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2351%。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显示,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表决的股东共计1,166人,代表股份有18,126,23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39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71 人,代表股份有
19,466,6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424%。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二) 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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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024 年 11 月 16 日,公司在发布的《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布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荣联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
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
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
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00 审议《关于为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接受控股股东方无偿担保并向其提供反担
保的议案》
关于该项,关联股东山东经达科技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王东辉先生和吴敏女士回
避表决。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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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7,525,6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291%;反
对 1,186,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945%;弃权 75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8764%。
其中,出席会议的所有中小投资者(包括现场参加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所
有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 17,525,62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0.0291%;反对 1,186,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0945%;弃权 754,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1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64%。
本议案通过。
2.00 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须经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