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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A股普通股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3 18:28:10

证券代码:601998 证券简称:中信银行 公告编号:临 2024-071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A 股普通股中期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行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25 元(含税)。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本行暂不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2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本行按 10%税率代扣代缴其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6425 元。对于其他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本行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25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0 - 2024/12/11 2024/12/1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2024 年 11月 20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
2024 年中期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 A 股股东。
有关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行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2024 年
12 月 2 日 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网 站 ( www.hkexnews.hk ) 和 本 行 网 站
(www.citicbank.com)分别发布的《公告 于 2024 年 11 月 20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及派发中期股息》和《公告 调整 2024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分配比例》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截至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本行普通股总股本 54,098,007,72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25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9,872,886,409.63 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
舍五入所致)。其中 A 股股本为 39,215,844,747 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7,156,891,666.33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2/10 - 2024/12/11 2024/12/1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本行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他 A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本行委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2 月 10 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2024 年 12 月 11 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行股东中国中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烟草总公司的 A 股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行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自上述股东取得本行股票之日起,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
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25 元;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行暂不代
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25 元,上述股东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行,本行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
(2)对于持有本行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由本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425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相关 QFII 股东可按照《通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5 号)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行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行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以人民币派发,并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6425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向本行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议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安排与本行 A 股股东一致。
(4)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其他 A 股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现金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25 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8610)66638188
传 真:(8610)65559255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 10 号院 1 号楼 6-30 层、32-42 层
邮政编码:100020
特此公告。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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