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创智: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2 19:29:09
证券代码:001368 证券简称:通达创智 公告编号:2024-060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鼎山中路 89 号通达创智(厦门)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股东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亚华先生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发布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1,112,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3,867,600 股的71.234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人数为92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32,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3,867,600 股的 0.2917%。
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81,444,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3,867,600 股的 71.5259%。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外的其他股东)92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2,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113,867,600 股的 0.291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 332,1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1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2 人,代表股份 332,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291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人员出席或列席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董事及监事会部分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81,40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9%;
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60%;弃权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7,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309%;反对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45%;弃权 22,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54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陈锦屏律师、韩若晗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通达创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