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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音电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2 18:00:41

证券代码:301329 证券简称:信音电子 公告编号:2024-047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胥江工业园新峰路 509号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杨政纲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0 人,代表股份 111,426,400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46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110,96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19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 人,代表股份 45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29 人,代表股份 7,266,4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6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6,807,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7 人,代表股份 458,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94%。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现场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36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84%;
反对 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7%;弃权 27,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08,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87%;反对 29,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01%;弃权 2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812%。
2、审议通过《关于对泰国孙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3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55%;
反对 4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4%;弃权 7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981%;反对 4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9%;弃权 7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80%。
3、审议通过《关于全资子公司为控股孙公司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11,3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1%;
反对 4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弃权 7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14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761%;反对 4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11%;弃权 7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团结、赵沁妍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备查文件
1、《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音电子(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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