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泰股份: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2-02 17:53:30
证券代码:301429 证券简称:森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100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于 2024 年 12 月 2 日召开,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98),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2024 年 12 月 2 日(星期一)下午 2:30
2. 会议召开地点: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广德经济开发区国华路 6 号)。
3.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2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唐圣卫先生主持,公司全部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全部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5. 股东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72 人,代表股份 62,894,26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3.201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62,653,0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99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8 人,代表股份 24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69 人,代表股份 4,887,548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4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4,646,3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03%。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 人,代表股份 241,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40%。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提案 1.00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842,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80%;
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71%;弃权 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5,9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443%;反对 42,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634%;弃权 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23%。
提案 2.0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860,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9%;
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2%;弃权 1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53,5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44%;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76%;弃权 1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80%。
提案 3.00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及提供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2,843,7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97%;
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弃权 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37,0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68%;反对 4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8%;弃权 5,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8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森泰木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