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维高新: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决策及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12-02 17:16:16
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
经理层决策及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企业改革,规范董事会对经理层授权行为
和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程序,完善公司治理,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是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和范围内,将职权中部分事项的决定权授予经理层。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应遵循审慎、科学、制衡与效
率兼顾的原则,凡属董事会法定职权的不得向经理层授权,合理避免董事会职权同经理层职权交叉、冲突。
第四条 授权事项分为长期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及一
般授权事项。长期授权事项为本办法规定的授权事项,临时授权事项由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等方式向经理层授权,一般授权事项是指董事会授予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内设机构职责一般性调整;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五)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七)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八)聘请从事非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评估、法务等中介机构;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与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必须保证报告的真实性;
(十一)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授权范围分为资产管理、资金管理、社会捐赠等
三类。以下事项授权由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策,其中涉及须由皖维高新批准的事项,按规定履行程序后办理。每半年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授权执行情况。
(一)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主业范围内的技术改造项目;
(二)总投资 1000 万元以下主业范围内的新建项目;
(三)单笔价值 1000 万元以下的资产公开转让;
(四)公司资产非公开转让以及外部子公司 50 万元以下
资产非公开转让;
(五)单笔 1000 万元以下经济行为所对应的资产评估结
果核准或备案;
(六)单笔 500 万元以下融资方案;
(七)单笔 10 万元以下的对外捐赠事项;
(八)国有资产(含呆坏账)单笔损失 50 万元以下的处
理与核销;
(九)重大投资项目中的单台 1000 万元以下关键性设备
采购、单项 500 万元以下重大技术引进,单次 100 万元以下购买服务等项目;
(十)年度预算内公司单笔 1000 万元以下资金调动和使
用(不含归还银行贷款、兑现票据、中期票据以及公司内部调动等,下同);
(十一)年度预算外公司单笔 500 万元以下资金调动和使
用;
(十二)单笔 300 万元以下经济纠纷的处理和解决方案。
第六条 授权管理机制。
(一)经理层对授权范围内事项的决策,应以总经理办公会等方式进行。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决策程序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二)经理层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理层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授权事项进行调整和细化。遇到突发紧急情况需要对授权事项进行重大调整或无法执行,应该及时向董事会和党委报告,或提交董事会再进行决策。
(三)授权事项在授权有效期限内保持相对稳定,可根据内外部因素的变化情况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
第七条 经理层应就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财务运行、科
技创新、企业改革等工作以书面或通过会议形式向董事会报告,一年不少于 2 次。经理层向董事会报告的各项经济指标值及事项等必须真实、准确。下列重大(突发)事项 3 日内书面向董事会报告。
(一)超过 1000 万元以上的合同变更、终止等,可能造
成经济损失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超过 100 万元以上资产损失的;
(三)可能依法负有赔偿责任,造成 100 万元以上经济损
失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超过 3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超过 50 万元以上行政处罚,或产生严重不良影响
的;
(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环境风险、发生重伤类及以上安全事故、受到环保部门查处以及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
(七)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或经理层认为必要的其他报告事项。
第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安徽皖维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条 本办法由皖维高新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