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兴资源: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9 17:33:15
证券代码:600193 证券简称:创兴资源 编号:2024-059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创兴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
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 14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
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 修订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
行了系统性的梳理与修订。
二、 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但是,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1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
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应的表决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或者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2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
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前述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3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 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前述股东提
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出书面请求之日起 15 日内书面答复前述股东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前述股东可
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规定的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
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
子公司相关材料,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
4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院认定无效。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 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
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
撤销。 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1
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 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
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5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权为了公司的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