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纳达: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9 17:20:42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律意[2024]第 02815 号
致: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叶慧慧、陈策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 14:30 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
刘军昌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1 月 29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股份数 64,868,70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1687%。股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19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439,1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200%。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20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76,307,8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887%。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实施回避表决;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议案的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增加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非累积投票方式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10,752,65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1.1083%;反对 1,0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8.6146%;弃权 3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0,392,7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286%;反对 1,01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856%;弃权 3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58%。
关联股东万华化学集团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铜陵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安纳达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卢贤榕
经办律师:叶慧慧
陈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