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股份: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29 17:20:3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人”)作为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青股份”、“公司”、“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本次限售股上市类型为向特定对象发行限售股。
2023 年 6 月 12 日,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合肥常青机械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4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33,955,857 股,新增股份已于 2024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237,955,857 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公司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公司总股本仍为 237,955,857 股。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发行的所有发行对象均承诺所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进行转让。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东均严格履行了各自所作出的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33,955,85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4.27%;
2、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2 月 5 日;
3、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序 持有限售股 持有限售股 本次上市流 剩余限售股
号 股东名称 数量(股) 占公司总股 通数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1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689,303 2.81% 6,689,303 0
2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764,006 2.42% 5,764,006 0
3 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4,159,592 1.75% 4,159,592 0
4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96,604 1.26% 2,996,604 0
5 厦门国贸产业发展股权投资 2,546,689 1.07% 2,546,689 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 重庆荣新环保产业股权投资 2,478,777 1.04% 2,478,777 0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 共青城豫章贰号股权投资合 2,122,241 0.89% 2,122,241 0
伙企业(有限合伙)
8 芜湖江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697,792 0.71% 1,697,792 0
9 董卫国 1,273,344 0.54% 1,273,344 0
10 王彬 1,188,455 0.50% 1,188,455 0
11 安徽山海壹号企业管理中心 1,188,455 0.50% 1,188,455 0
(有限合伙)
12 易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018,675 0.43% 1,018,675 0
13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 831,924 0.35% 831,924 0
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
合计 33,955,857 14.27% 33,955,857 0
注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注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因法律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
五、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
项目 变动前(股) 变动数(股) 变动后(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33,955,857 -33,955,857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204,000,000 33,955,857 237,955,857
股份合计 237,955,857 - 237,955,857
六、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中作出的股份锁定承诺;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