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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高股份:关于自愿披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9 17:18:01

证券代码:688227 证券简称:品高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2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自愿披露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履约的重大风险及不确定性
(一)本协议为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江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江原科技”或“乙方”)开展战略合作而订立的框架性协议,合作内容、合作机制等事项的具体实施尚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合作事项以正式签订合作协议(合同)为准。
(二)本次合作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的判断,但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市场行情的变化等因素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测因素或不可抗力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三)本次合作的具体开展有赖于各方密切合作,未来能否达到合作预期,尚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各年业绩产生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战略合作协议,除一级代理商及境外产品独家代理商涉及采购义务,其他条款不涉及具体项目合作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本年度和未来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需根据具体项目的推进和实施情况而定,对各年业绩产生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若后续项目合作顺利,将有利于双方将携手在国产算力领域及人工智能软件生态领域展开深度战略合作,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积极影响。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本次签订的协议为对双方长期合作具有指导性意义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确立了双方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双方在国产算力领域展开深度战略合作奠定了基
云服务、大数据、算子优化以及一体机等关键软硬件的开发与整合,共同构建国 产算力芯片的统一计算架构基础库,推动特定行业和区域在人工智能算力领域的 软硬件生态国产化替代,大力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落地,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全面自 主可控和产业升级,最终实现互惠共赢。本次合作是公司进一步完善和提升云计 算产业发展布局的重要举措,符合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要求。本协议不会对公司经 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因履行协议而对协议对方产生依赖的可能性,亦不 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合作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江原科技于近日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在国产算力领域 展开深度战略合作,实现战略共赢。
(一)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 公司名称:江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MAC1YA82XG
3、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 成立日期:2022 年 11 月 11 日
5、 注册资本:125.086 万元
6、 法定代表人:李瑛
7、 注册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 2429 号 301 室(仅限办公)
8、 经营范围:
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成 电路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人工 智能基础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 辅助设备零售;云计算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人工智能行业 应用系统集成服务
9、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江原科技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 1.7544%股
权。除参股及正常业务往来外,江原科技与公司在财务、资产、人员等方面不存 在关系,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江原科技股东情况
序号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 持股比例
(万元)

1 江原联芯企业管理(厦门)有限公司 51 39.3413%
2 厦门江原创芯技术开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4 18.5136%
3 厦门江原聚芯信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 11.5710%
4 厦门江原荟芯技术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 7.7140%
5 广州市海珠数字经济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7905 2.9240%
6 厦门达泰三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5715 2.7551%
7 宁波鼎元芯算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4114 2.6316%
8 安吉高远佰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8572 2.2040%
9 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2743 1.7544%
10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普华(杭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2743 1.7544%
11 上海达泰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8952 1.4620%
12 天津芯辉海河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162 1.1696%
13 南京达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286 1.1020%
14 安吉高远鹏城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286 1.1020%
15 上海热金煜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286 1.1020%
16 苏州国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4286 1.1020%
17 深圳安博通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0.7581 0.5848%
18 厦门泰桥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7143 0.5510%
19 厦门高新创臻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7143 0.5510%
20 李燕坚 0.1429 0.1102%
合计 100%
(二)协议签署的时间
本协议由公司与江原科技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完成签署。
(三)签订协议已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审批或备案程序

本协议为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的战略框架性约定,不涉及具体金额,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本协议亦无需有关部门审批或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江原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1、战略合作协议概要
(1)甲方是国内领先的自主研发、安全可控的国产云平台软件企业,乙方是立足本土供应链的人工智能算力底座的创新先锋,甲乙双方将携手在国产算力领域展开深度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致力于云服务、大数据、算子优化以及一体机等关键软硬件的开发与整合,构建国产算力芯片的统一计算架构基础库,推动特定行业和区域在人工智能算力领域的软硬件生态国产化替代,大力推广人工智能应用落地,实现人工智能技术全面自主可控和产业升级。
(2)双方经协商,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产品一级代理商以及产品在境外销售的独家代理商,甲方将全面配合乙方的市场、销售、渠道建立及管理工作,投入资源开发境内行业与境外市场,运用自身分销渠道尽全力销售甲方产品。
2、合作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三年,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止。协议到
期后,双方根据意愿协商续约事宜,续约应另行签订协议。
3、合作内容
(1)在国产算力芯片领域,甲方(含其关联方)将优先采购乙方(含其关联方)的产品。合作期间,乙方承诺以最优惠的战略价格优先满足甲方在 AI 芯片等方面的需求。同样,在智能异构云数据中心、推理一体机、大数据、智能边缘云等领域,乙方将优先采购甲方(含其关联方)的产品和服务。甲方也将以最优惠的战略价格,优先满足乙方在上述领域的需求。
(2)双方致力于基于国产算力的联合技术创新。双方将围绕国产智能异构云数据中心、无人智能装备、边缘侧 VLM(Vision Language Model)推理等产
维链推理引擎、国产 AI 算子优化、精确无损 GPU 虚拟化等关键技术领域,双方将共同推动科技创新。在乙方 GPU 底层驱动及计算架构基础库中,双方将在
SR-IOV GPU 虚拟化驱动、TSG+MPS 精细无损 GPU 切割、Zero-infinify 显存优化、
驱动级 FastCheckpoint、KV Cache 多级缓存优化等软硬件融合技术开展深度合作。
(3)在业务拓展方面,双方将进一步深化合作,特别是在政务、公安、特殊行业、轨道交通、教育等行业,展开深度协作,共同参加行业展会或举办联合研讨会,展示联合解决方案,建立行业影响力,尽快签单典型客户、完成典型案例。
(4)甲方作为乙方产品的一级代理商,承诺在合作期间每年至少采购乙方2000 片产品。关于该产品采购数量,双方将于每年年初根据市场状况及实际业务需求进行审慎评估、经双方共同书面确认后调整。如有因自身业务要求、需要与乙方直接对接产品采购的特殊客户,乙方对甲方进行备案即可,甲方需对相关信息保密。
4、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的产品知识产权始终为乙方所有,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修改所委托定制的软件或对软件进行解密或反编译、进行非法销售等,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法律责任和要求经济损失赔偿。
(2)甲方保证其所有经营活动完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规定,对自己的经营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在乙方要求的情况下提供相关合法经营证照复印件。
(3)甲方保证在软件产品销售过程中若提及乙方,不得对乙方产品作虚假宣传;不得以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乙方利益及声誉。如因甲方违反上述规定给乙方带来任何损害,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
(4)未得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转让或委托给第三方。甲方保证不将委托乙方产品用于协议约定外的用途,否则系甲方严重违约,乙方可解除本协议。
(5) 乙方需在协议约定的合作项目中为甲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培训与技术支持。

(6)乙方对软件属于编程上的错误或缺陷,无偿进行更改并提供改好软件给甲方及其客户。
(7)乙方若因市场价格、成本变化等因素决定调整价格,应提前 60 日通知甲方,进行协商。
5、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未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或责任的,均构成违约;任何一方违约但尚未导致协议解除或终止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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