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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汽集团: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11-28 18:24:46

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前,公司不得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工作。
第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
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至少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对所知悉的公司所有未公开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审计工作质量评估及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等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及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可以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在符合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任期限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资格资料、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通过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任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将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报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x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四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化超过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
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三)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
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力量不足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条件,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均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否定性评价;
(六)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终止与公司业务合作;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处罚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过程中,经办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情形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公司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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