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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运: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8 17:59:36

证券代码:001228 证券简称:永泰运 公告编号:2024-091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夫、夏俊清、韩德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6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夫、夏俊清、韩德功:
经查,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运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和2024年8月28日先后2次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将2023年度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式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两次会计差错更正合计调减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营业收入金额分别为-47,216,381.95元、-161,277,519.76元、-257,296,692.64元。
永泰运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永夫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夏俊清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未按规定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未就2022年度业绩预告事项填写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一款、
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陈永夫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韩德功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陈永夫、夏俊清、韩德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将认真开展总结,不断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强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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