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亚: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7 21:56:39
证券代码:002388 证券简称:ST 新亚 公告编号:2024-091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浙江新亚中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亚中宁”)就新亚杉杉新材料科技(衢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项涉及的两个案件,近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浙江省高院”)终审裁定管辖权后由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中院”)提级审理。具体情况如下:
1、案件一为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作为被告,因关于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事项,被宁波甬湶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甬湶”)发起诉讼。原受理法院为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经浙江省高院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终审裁定应由浙江省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衢州智造新城法院”)审理,同时根据级别管辖规定,由衢州中院提级审理。
2、案件二为公司及子公司新亚中宁作为原告就宁波甬湶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中关于目标公司部分产线产能所作出的承诺与实际情况存在不符情形,向被告宁波甬湶及其相关方发起的诉讼,原受理法院为衢州智造新城法院,结合浙江省高院关于管辖权的终审裁定及级别管辖规定,该案由衢州中院提级审理。
3、本次披露的两个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判决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时无法预计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一
(一)案件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1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4-061),宁波甬湶作为原告诉请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向原告支付关于目标公司 51%股权转让的剩余股权转让款及违约金合计人
民币 334,854,270 元。2024 年 8 月宁波中院立案受理了该案件。
(二)案件一进展情况
1、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具体如下:
公司认为,宁波甬湶依据案涉《结算协议》提起本案诉讼,该《结算协议》涉及的纠纷系因公司、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公司收购甬湶公司持有的目标公司51%股权引发,故《结算协议》系在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基础上形成的关于剩余股权转让款付款时间的约定。但公司、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因宁波甬湶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中对目标公司的产能状况的陈述与保证与实际情况存在严重不符等问题已向衢州智造新城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股权转让款经审理后确需调整,则《结算协议》无履行之基础。因此,本案纠纷应以衢州智造新城法院通过审理案件二过程中查明的事实及审理的结果为基础。综上,请求将本案移送衢州智造新城法院审理。
2、2024 年 9 月 6 日,宁波中院(2024)浙 02 民初 750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
驳回了公司及子公司新亚中宁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2024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向浙江省高院递交了《管
辖权异议上诉状》,请求浙江省高院依法撤销宁波中院(2024)浙 02 民初 75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该案移送至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审理。
4、2024 年 10 月 22 日,浙江省高院(2024)浙民辖终 163 号民事裁定书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新亚中宁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给出终审裁定如下:
鉴于本次披露的两个诉讼案件属于基于同一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为便于查清案件事实,保证裁判的统一性,上述两案应由先受理的衢州智造新城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但根据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两案应由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撤销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2 民初 750 号之二民事裁定。
5、目前该案已从宁波中院移交至衢州中院合并审理,案号为(2024)浙 08民初 108 号。
二、案件二
(一)案件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1、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提起诉讼事项暨累
计新增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公司全资子公司新亚中宁受让宁波甬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 51%股权之股权转让事项中,公司就宁波甬湶在股权转让相关协议中关于新亚杉杉部分产线产能所作出的承诺与实际情况
存 在 不 符 情 形 , 向 宁 波 甬 湶及其相关方发起诉讼,涉案金额 人民币
165,992,415.38 元。2024 年 6 月 28 日,衢州智造新城法院立案受理了该案件。
(二)案件二进展情况
1、宁波甬湶于 2024 年 7 月 19 日以衢州智造新城法院对于本案没有管辖权
为由首次向该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衢州智造新城法院 2024 年 8 月 6 日(2024)
浙 0891 民初 143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宁波甬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宁波甬湶不服衢州智造新城法院(2024)浙 0891 民初 1434 号民事裁定,
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向衢州中院提起管辖权上诉,衢州中院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
(2024)浙 08 民辖终 77 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驳回宁波甬湶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维持衢州智造新城法院原裁定。
3、本案的原受理法院为衢州智造新城法院,结合浙江省高院关于案件一管辖权异议的的终审裁定及级别管辖规定,该案由衢州中院提级审理。
4、近日公司收到衢州中院送达的(2024)浙 08 民初 107 号受理通知书,该
案已从衢州智造新城法院提级至衢州中院审理。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落款日,本此披露的两个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
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后续进展,积极采取相关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新亚制程(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