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汇股份: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6 18:59:35
证券代码:300839 证券简称:博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93
债券代码:123156 债券简称:博汇转债
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控股股东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夏亚萍女士、信息披露义务人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宁波博汇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魁集团”)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12,275,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后总股本的 5.14%)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 1 号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宁波宁聚”)。
2、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夏亚萍女士仍合计持有公司总股本 47.29%的股权(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后总股本 48.64%的股权)。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涉及要约收购,不涉及关联交易。
4、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且股份过户相关手续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全部完成。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本次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转让双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减持限制、信息披露、减持额度的规定。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宁波宁聚在本次权益变动过户登记完成后的 6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受让的股份。
一、本次协议转让的基本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文魁集团的通知,获悉其与宁波宁聚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文魁集团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向宁波宁聚转让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2,275,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00%(占公司当前剔除回购股后总股本的 5.14%)。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价格为 6.75 元/股(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4.3%),股份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82,856,250.00 元。
本次协议转让股份前后双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及其 占总股 占当前剔 占总股 占当前剔
一致 股数(股) 本比例 除回购股 股数(股) 本比例 除回购股
行动 (%) 后总股本 (%) 后总股本
人 比例(%) 比例(%)
文魁 128,282,154 52.26 53.75 116,007,154 47.26 48.61
集团
夏亚 71,926 0.03 0.03 71,926 0.03 0.03
萍
合计 128,354,080 52.29 53.78 116,079,080 47.29 48.64
宁波 0 0.00 0.00 12,275,000 5.00 5.14
宁聚
注:以上比例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基本情况
1、转让方
名称: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25600809XF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 1818 号 1 幢
法定代表人:金碧华
注册资本:伍仟壹佰万元整
成立日期:1997 年 01 月 15 日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物业管理;设备租赁;笔、文具、办公用品、工艺美术品、五金件、塑料制品、橡胶制品、电子元器件的制造、加工;文化用品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转让方的一致行动人
姓名:夏亚萍
性别:女
国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身份证号码:3302111967********
住所/通讯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镇骆东路 1818 号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受让方的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 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580528329K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七星路 88 号 1 幢 401 室 A 区
住所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1 年 08 月 29 日
营业期限 2011 年 08 月 29 日至 2026 年 08 月 28 日
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等金融业务)
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普通合伙人:浙江宁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份额 2%)
合伙人情况 有限合伙人:葛鹏(份额 49%)
有限合伙人:谢叶强(份额 49%)
2、基金基本情况
基金产品名称:融通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备案编码:S27062
备案时间:2015 年 2 月 28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托管人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转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且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致行动人。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宁波市文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表“宁波宁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融通 1 号证券投资基金”)
(以上甲方、乙方在本协议中合并称“双方”,甲方、乙方单独称“一方”)
1、股份转让
1.1 标的股份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 12,275,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
1.2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将标的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亦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标的股份。
1.3 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标的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标的股份除权所对应的新增股份应一并转让给乙方,且本次股份转让总价不做调整。在交割期内,如甲方取得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则标的股份对应的该部分现金分红由甲方等额补偿给乙方,或者由乙方从待支付的股份转让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现金分红金额。
为避免歧义,双方在此确认:在交割期内,如遇上市公司回购注销股份,导致上市公司总股本及转让股份的比例发生变动,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具体股份数量及转让价款金额仍按本协议 1.1 条和 2.1 条等相关约定执行。
2、股份转让价款及支付
2.1 股份转让价款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次标的股份转让价款以协议签署日前一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94.3%计算,转让单价为 6.75 元/股,共计股份转让价款为人民币捌仟贰佰捌拾伍万陆仟贰佰伍拾元整(人民币 82,856,250.00 元),乙方将以现金方式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避免歧义,双方一致确认标的股份的交易对价不因上市公司股价变动以及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进行调整,在标的股份转让过户完成前,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转增等情形,甲方应将标的股份相应派送的股份作为标的股份的一部分一并过户给乙方,乙方无需就获得该等派送股份支付任何对价。
2.2 股份转让价款的支付
乙方按下述方式分笔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本协议生效且上市公司披露本次协议转让相关公告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首笔转让价款人民币贰佰万元整。
(2)乙方收到交易所出具的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确认意见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人民币壹仟捌佰万元整。
(3)本次股份转让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过户登记手续且乙方收到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后 3 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转让价款人民币壹仟零柒拾陆万元整。
(4)剩余转让价款人民币伍仟贰佰零玖万陆仟贰佰伍拾万元,由乙方在标的股份登记过户至受让方证券账户后一个月内支付。
3、标的股份过户
3.1 甲、乙双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共同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提出就股份转让出具确认意见的申请;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的协议转让确认意见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甲方督促上市公司及时公告上述事项。
3.2 甲、乙双方应按时提交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所需的全部文件。
3.3 标的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将成为标的股份的所有权人并记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4、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4.1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随意修改或变更,但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补充本协议。
四、股份转让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五、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文魁集团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如下:
(1)本公司拟长期持有博汇股份股票。(2)如果在锁定期满的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博汇股份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
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公司持有的博汇股份股票每年减持最高比例为本公司所持博汇股份的 25%。(3)本公司减持博汇股份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