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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益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6 18:52:41

证券代码:300430 证券简称:诚益通 公告编号:2024-067
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届满,解
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71 人,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共计 109.16 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 0.40%。
2、本次解除限售事项仍需向有关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届时公司将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北京诚益通控制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26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一)激励股票类型、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份和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二)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不超过 34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200.8896 万股的 1.25%。其中首次拟授予 309.5 万股,占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7,200.8896 万股的 1.14%,首次拟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91.03%;预留 30.5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27,200.8896万股的0.1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97%。
鉴于有 14 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认购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以及在确定授予日后的缴纳资金、登记股份过程中,另 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上述股票共计 14.5 万股。综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数由 94
人调整至 78 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309.5 万股调整至 295 万股。
(三)激励对象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如下:
姓名 职务 获授限制性股 占授予总量的 占激励计划公告日
票数量(万股) 比例 总股本的比例
邱义鹏 董事、副总经理、董事 5 1.54% 0.02%
会秘书
刘泽君 董事、副总经理 5 1.54% 0.02%
朱文勇 董事、副总经理 5 1.54% 0.02%
卢振华 财务总监 5 1.54% 0.02%
核心管理人员、
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275 84.75% 1.01%
(共74人)
预留授予股份(22人) 29.5 9.09% 0.11%
合计 324.5 100.00% 1.19%
注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为第四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公司于 2023 年 6 月完成第五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换届。
(四)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解除限售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30%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三个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 40%
解除限售期 次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五)首次授予价格:5.54 元/股。
(六)首次授予日期:2021 年 11 月 18 日。
(六)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考核年度为2021-2023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1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5%;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以公司 2020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79%;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本次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
管理费用中列支,业绩考核目标可以剔除任意批次公司因实施股权激励产生的激励成本费用。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七)分子公司/部门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激励对象所属分子公司或部门与公司之间的绩效承诺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限售解除。具体考核安排如下表所示:
考核得分(X) X≥80 60≤X≤80 X<60
解除限售 100% 80% 0%
比例
在上一年度考核中分子公司或部门绩效考核得分大于等于 60 分的,才能全额或者部分解除限售分子公司或部门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绩效考核得分小于 60 分的,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该分子公司或部门内激励对象当期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八)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将负责组织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
董事会人力资源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分为 A、B、C 三个等级,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评价结果 A(优秀) B(合格) C(不合格)
解除限售 100% 80% 0%
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分子公司/部门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层面标准系数。
激励对象因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导致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1、2021 年 10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 年 10 月 28 日-2021 年 11 月 8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有关的任何异议。 2021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 年 11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对原草案中解除限售比例及预留股份授予等内容进行了修订。
3、2021 年 11 月 1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北京诚益通控制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
4、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5、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2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7、2023 年 12 月 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修订案》等议案,对本次解限事项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监事会对相关修订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2024 年 11 月 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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