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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乐卫士: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6 18:37:40

观韬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
GUANTAOLAWFIRM 新盛大厦 B 座 19 层
邮编:100032
Tel:86 10 66578066 Fax:86 10 66578016
E-mail:guantao@guantao.com 19/F, Tower B, Xin Sheng Plaza, No.5,
http:// www.guantao.com Finance Street, Beijing 100032, China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 008207 号
致: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现行有效的《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
议已于 2024 年 11 月 6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定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https://www.bse.cn/)上刊登了《北京康乐卫士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4-094,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以公告方式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已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了各股东,《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及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下午 15:00 在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荣昌东街 7 号 A2 幢 201、202 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刘永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相一致。
公司已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4 日 15:00 至
2024 年 11 月 25 日 15:00。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关于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
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101,408,03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10%。
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 2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3,83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0%。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 3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0,372,10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9%。
据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101,691,86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6.20%,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部分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结果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1,691,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2、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刘永江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1,691,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10,372,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2)《关于选举郝春利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1,516,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3%;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175,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1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10,196,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8.31%;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股份 175,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69%。
(3)《关于选举陶涛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1,516,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3%;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175,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1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10,196,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8.31%;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0.00%;弃权股份 175,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69%。
(4)《关于选举陶然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101,516,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3%;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股份 175,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1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10,196,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8.31%;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股份 175,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69%。
(5)《关于选举刘庆利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1,516,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3%;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175,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1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10,196,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8.31%;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股份 175,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69%。
(6)《关于选举李辉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1,516,13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9.83%;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175,7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17%。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10,196,37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98.31%;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股份 175,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69%。

3、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暨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关于选举李晓静女士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通过。同意股份 101,691,86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 10,372,1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00%;反对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0.00%;弃权股份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
(2)《关于选举乔友林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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