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化股份: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1-25 18:38:38
证券代码:300610 证券简称:晨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4-075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4 年 11 月 25 日
●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291.4 万股
●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
●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4.96 元/股
扬州晨化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
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以及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2024年11月25日为授予日,以4.96元/股的价格向110名激励对象授予291.4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概述
1、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及数量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110 人,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 占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
序号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性股票总数 划公告日股
(万股) 的比例 本总额的比
例
1 史永兵 董事、副总经理 10 3.4317% 0.0471%
2 郝巧灵 董事、副总经理 10 3.4317% 0.0471%
3 吴达明 董事、副总经理、 10 3.4317% 0.0471%
董事会秘书
4 毕继辉 董事 3 1.0295% 0.0141%
5 徐 峰 董事 1 0.3432% 0.0047%
6 董晓红 副总经理 10 3.4317% 0.0471%
7 成 宏 副总经理、财务总 10 3.4317% 0.0471%
监
中层管理人员及业务骨干(103 人) 237.4 81.4688% 1.1193%
合计 291.4 100.0000% 1.3739%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人员。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为 4.96 元/股。
4、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1)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次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 18 个月、30 个月、4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激励计划限制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1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30%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0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30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30%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2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4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 40%
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54个月内的最
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本次激励计划禁售期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5、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解除限售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
期 数,2025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2)以 2023 年公司净
利润为基数,2025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
第二个解除限售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
期 数,2026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5%;(2)以 2023 年公司净
利润为基数,2026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60%。
第三个解除限售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 2023 年公司营业收入为基
期 数,2027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5%;(2)以 2023 年公司净
利润为基数,2027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
注:1、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值为准。
2、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相关股权激励成本及其所得税费用对净利润的影响。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合格 8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了相关议案的表决。
2、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涉及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
3、2024 年 10 月 26 日,公司在公告栏公示了《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