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民股份:航民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5 16:40:58
关于
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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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1871 号
致: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民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琰律师、王丹亭律师参加航民股份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航民股份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航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航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航民股份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航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1 月 15 日在指定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5 日 14:00,召开地点为杭州萧山航民宾
馆(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航民村)。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上述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1 月 1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任的律师。
4、其他人员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并结合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45 人,代表公司股份 598,234,856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8.6034%。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580,384,916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6.854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 140 人,代表股份 17,849,94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7486%。
本所律师认为,航民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97,910,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58%;反对 279,18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弃权 45,2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731,617 股,反对 279,186 股,弃权 45,270
股,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161%。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议题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航民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为 TCYJS2024H1871 号《关于浙江航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
承办律师:赵琰
签署:
承办律师:王丹亭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