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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科力: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1-25 16:34:1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科力”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11号)同意注册,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同意,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采用承销方式,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7,762,621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 27.72 元,共计募集资金 215,179,854.12 元,扣除承销和保荐费用 4,245,283.02 元(保荐承销费用(不含增值税)合计 6,132,075.47 元,其中 1,886,792.45 元已先行支付)后的募集资金为 210,934,571.10 元,已由主承销商兴业证券于2024年10月8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与本次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费及其他费用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 1,734,636.18 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07,313,142.47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致同验字〔2024〕第 110C00035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存储,并按照相关法规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对公司、保荐人及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了约定。
二、 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截至 2024 年 11 月 15 日,募投项目累计投资金额为 69,626,662.30 元,投资
情况如下:
序 募集资金承 实际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累计
号 项目名称 诺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万 投入金额(万
(万元) 元) 元)
1 年产 2 万吨聚醚胺项目 27,109.11 20,731.31 6,962.67
合计 27,109.11 20,731.31 6,962.67
注 1: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阿科力科技(潜江)有限公司实施;
注 2:实际募集资金投资总额为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 3:本次募集资金未募满,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差额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补足。
三、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对募投项目“年产 2 万吨聚醚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 变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的时间 状态的时间
年产 2 万吨聚醚胺项目 2024 年 12 月 2025 年 12 月
(二)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在前期已经通过了严密的可行性分析,但由于各地安全管理规定的差异,在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存在总图布置中罐区过于紧凑的合规性问题。秉持“安全至上”的原则,根据专家评审组的最终意见,公司对总图布置进行深入的论证与调整,调整内容主要包括罐区、装卸区、机修间和监测用房,导致施工图设计进度有所延迟。同时,上述调整需要重新进行罐区消防设计审查和总图规划设计审查,以及重新申报建筑施工许可证。公司严格按照法规要求,遵循先取证后建设的原则,相关报审工作正稳步推进。
因此,为保证募投项目安全实施,公司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周期与资金使用安排,在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基于审慎性原则,对“年产 2 万吨聚醚胺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延期。

四、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化,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延期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公司后续将进一步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进度,促使募投项目尽快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五、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的审议程序
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 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
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客观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投资总额的变化,未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阿科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邹万海 王怡人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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