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年11月)
公告时间:2024-11-22 18:46:44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审批权限 ...... 2
第三章 管理部门与执行程序...... 3
第四章 内部报告与信息披露...... 5
第五章 风险控制 ...... 6
第六章 附 则...... 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强化委托理财行为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不包含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定期存款、购买大额存单等情形)。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
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仅可用于现金管理),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进度;
(二)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金额(不包括使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10%,或绝对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董事长可以将其审批权限授权给总经理;委托理财金额(不包括使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委托理财金额(包括使用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五条审批权限标准。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三章 管理部门与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事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理财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理财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委托理财事中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理财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第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开展原则上分为理财动议、可行性分析、研究论证、审批决策、业务实施五个阶段。
第十条 委托理财的动议由公司或子公司的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提出。动议人应向总经理办公室提交投资动议书面文件,形式包括理财动议书、内部联络函等。理财动议书面文件应包括委托理财原因、委托理财初步方案、拟理财金额、理财动议人、提出时间等内容。理财动议书面文件经总经理审核通过后由财务负责人组织委托理财的可行性分析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前,应由财务负责人组织撰写详细的委托理财方案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
1、说明委托理财目的及必要性,是否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公司资金使用安排是否合理。
2、说明拟理财金额。
3、说明拟采取的具体理财方式、理财品种、风险等级等情况。
4、说明委托理财期限。
5、说明本次拟委托理财资金来源,有无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委托理财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评估本次委托理财的风险,说明公司关于本次委托理财的人员配备、账户及资金管理制度、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及风险监控管理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说明本次委托理财可能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公司拟采用的会计政策和核算原则。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在完成前述可行性分析后由公司总经理组织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分管法务的副总经理进行专题研究论证,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应结合委托理财方案及资料审慎评估拟委托理财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投资风险,一致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长或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须提交董事长审查决定的委托理财业务,在完成前述研究论证后提请董事长进行审批,由董事长出具《董事长决定》明确是否同意委托理财。
若董事长将其相关审批权限授权给总经理的,由总经理出具《总
经理决定》明确是否同意委托理财。
第十四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在完成前述研究论证后提请董事会进行审批,由董事会出具《董事会决议》明确是否同意委托理财。
第十五条 对于根据本制度规定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业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进行审批,由股东会出具《股东会决议》明确是否同意委托理财。
第十六条 公司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按照本制度规定经董事长(或其授权总经理)、董事会、股东会审批通过后,由总经理指定财务负责人负责实施。公司及子公司应按照审批通过后的委托理财方案及内容进行理财,财务负责人应定期向总经理汇报项目投资进度,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进行汇报。
第四章 内部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室收到理财动议人提交的理财动议书面文件的当天应将有关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根据理财动议书面文件判断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的内部审批权限、信息披露要求、保密要求等。对于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理财动议,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进行汇报,并向理财动议人及总经理办公室提出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在商议筹划、可行性分析、研究论证等各阶段的内部报告要求,密切关注相关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披露。
公司及子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
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须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业务管理和审批程序。公司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委托理财产品的真实状况和受托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审慎评估委托理财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对公司的影响,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受托方履约能力不足等问题。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委托理财业务的执行进展和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理财、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理财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查明原因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对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开展情况
定期进行审计,重点关注公司及子公司是否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委托理财的业务管理和审批程序,业务实施情况与经审批的委托理财方案是否一致等问题。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