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芯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11-22 18:11:00
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上海南芯半导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为规范董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 事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以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 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 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 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 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 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 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不法利益,离职后需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
(九)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 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得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 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 关注公司经营状况等事项,及时向董事会报告相关问题和风险,不
得以对公司业务不熟悉或者对相关事项不了解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四)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 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
行使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请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独董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章程或公司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上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
和身份。
第十二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设证券部作为日常机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十五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设董事长一名。
第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第二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日常经营范围内交易等交易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报股东会批准。
(一)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对外捐赠等交易(不含提供担保、关联交易)事宜且应当及时披露: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 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0万
元;
(5)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7) 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授信额度、借款、开立银行
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的,如单笔金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多于20%且低于50%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对于董事会权限内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权限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的除外):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人民币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需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除外。
(四)董事会有权决定达到下列标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