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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尔佳: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1-22 17:49:48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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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7 日在《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会议通知,公司将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召开 2024 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前述通知及公告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方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4:30 在哈尔滨市松北区美谷路 500 号公司一楼花果山会议室召
开。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22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股东的会议登记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 12 人,代表股份 359,4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89.8320%。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62 名,代表股份 553,3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综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在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托代理人共计 174 名,合计代表股份 359,953,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89.9703%。
3.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等。
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履行了全部议程,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在投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投票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哈尔滨敷尔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黄佳曼
经办律师:
陈启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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